张某某行走在路上,被未成年人卢某龙骑电动车撞倒,致使腰椎骨折住院31天。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对簿公堂”,那么张某某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应由谁来买单呢?2020年11月28日上午,渑池县人民法院第二十期“请您当法官”庭审活动在一号审判庭如期开展。本次审理的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8日,十四岁少年卢某龙在渑池县城乡公路上骑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相撞,张某某住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渑池县交警队认定卢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卢某龙是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无任何经济能力,张某某认为卢某龙骑的电动车系其姐姐卢某天交予卢某龙的,而贺某勤、卢某芳是卢某龙的父母,张某某遂将卢某龙、卢某天、贺某勤、卢某芳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489.17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卢某龙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撞到原告,原告的伤情是自行摔倒致伤,卢某龙不应承担责任,卢某龙系未成年人,原告是成年人应有安全意识,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原告诉求过高, 原告的治疗均用于冠心病、心肌缺血、癫痫等病治疗,且有过度治疗现象。原告的诉求不应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卢某龙、卢某芳、贺某勤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双方纠纷解决到底。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旁听群众详细进行了普法、释法,并就电动车能不能入保险、儿子侵权为什么由父母担责、为什么这类案件不能上诉等群众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法官寄语:现在在县城和农村电动车使用非常广泛,大有取代摩托车的趋势,如果在行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要遭受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对加害人来说,要花费大量金钱,可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生活质量降低。我国法律对二轮电动车这一块是否属于机动车有争议,二轮电动车还没有强制规定投交强险,所以暂时还不能上交强险。但是可以投保第三责任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赔偿,能减轻经济损失。因此通过该案件,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小孩骑车要制止,以免发生危险,机动车车主要及时购买保险。同时希望购买电动车的广大群众能及时购买商业险,免得发生事故时后悔莫及。(侯林峰 师耀伟 代文官)